出口座位乘客須知
依據民航法規,出口旁的座位不適合下列乘客乘坐,以確保客艙安全:
- 雙手、雙臂或雙腿缺乏足夠體能、活動力及機動性不佳者。
- 年齡小於15歲者。
- 無法了解機上安全須知,或無法傳達此相關訊息給其他乘客者。
- 視力較差無法執行被賦予之義務者(不含使用隱形眼鏡及戴眼鏡者)。
- 聽力較差無法聽到及瞭解組員下達之指令者(不含戴助聽器者)。
- 有語言障礙無法協助其他乘客疏散者。
- 攜帶幼童者。
- 被遣返出境者或其隨行者。
- 攜帶服務性動物者(如導盲犬)。
- 攜帶佔位行李者。
- 因執行被賦予之義務而可能遭致傷害者。
如果您坐在出口座位旁,遇緊急狀況飛機完全停止後且空服員給予指示時(若空服員失能無法給指示,則聽聞其他機組員撤離訊號或口令時),請您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 確認緊急出口的位置。
- 認識緊急出口的開啟裝置及操作方式。
- 跟隨空服員口頭指示、手勢和動作,協助其他乘客準備疏散。
- 移開緊急出口艙門並妥善放置,不要阻礙通道。
- 判斷並選擇一條安全逃生路徑,並協助其他乘客儘速離開飛機。
在您明瞭就坐於出口座位旁的義務後,如果您不適合或不願意執行,請立即通知地勤或空服人員,為您更換座位。感謝您遵守民航法規與協助確保客艙安全。
注意:非緊急狀況或未經空服員指示,請勿開啟艙門或緊急出口,以免違反民用航空法。
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提醒您,使用電子用品可能因不同機型或飛航地區而有不同的限制,請留意空服人員的廣播及機上安全示範影片之說明。
根據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規,任何人不得攜帶足以干擾航機導航及通訊設備之用品,違反規定者,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乘客自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限制使用起至開啟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
- 國內線全程開放使用手機、平板、電子書,或重量在一公斤(含)以下之「小型隨身電子用品」。關閉艙門起至航機落地脫離跑道止,所有傳輸類電子用品必須關閉語音通話或轉換成「飛航模式」並關閉Wi-Fi功能。當航機於中華民國境外飛航時,使用隨身電子用品須遵守當地相關規定,空服人員於必要時將通知乘客配合當地禁用電子用品之相關規定。
- 航機滑行、起飛及降落階段,乘客須將小型隨身電子用品固定持穩、收妥或置於前方座椅袋內。筆記型電腦或重量在一公斤以上之電子用品須妥善置於規定之隨身行李置放處(座位下方或上方行李置物櫃)。
- 當飛行高度高於10,000呎以上時,國內線乘客之筆記型電腦或重量在一公斤以上之電子用品須全程妥善置於規定之隨身行李置放處(座位下方或上方行李置物櫃)。
- 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電子菸、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其它任何可能干擾航機裝備包含導航、通訊等之電子用品。
- 藍芽裝置於飛航全程皆可使用。
- 助聽器及心律調整器之使用時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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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可自備攜帶式之醫療電子用品於機上使用,如可攜式之氧氣設備、呼吸器、抽痰器、攜帶型輸液泵等。上述裝備需符合隨身行李尺寸、重量及鋰電池的規定,請參閱「可攜式氧氣設備(POC)與電子醫療設備(MP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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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規定
- 關閉艙門起至航機落地脫離跑道前,禁止以個人電子用品進行語音通話,所有個人電子用品必須設定為靜音或使用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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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得隨時視狀況停止乘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不包含公司已同意收受之可攜式製氧機),例如於低能見度落地,或避免航機導航或通訊等系統遭受干擾。
機坪安全
為了您的安全,在機坪上、下機時,請依循服務人員的引導行走於人行道上,切勿靠近引擎、作業車輛、設備或在機坪上逗留。
當您行走於機坪時,請留意風勢,可能吹落您的帽子、衣物配件、登機證等物品,如需協助請通知服務人員。
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軍民合用機場請勿拍照。
座位安排
基於飛機載重平衡及飛行安全之考慮,
- 旅客可於報到時選位,如未能符合需求,敬請配合。
- 上機後請依登機證上號碼之座位就坐,請勿自行更換座位。
機上不當行為規範
- 根據菸害防治法規,立榮航空所有班機全面禁菸。
-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19條之二第一項,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本項行為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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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19條之二第二項,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本項行為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 不遵守機長為維護機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 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 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 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機上酒精飲品飲用限制
我們在機上為旅客提供免費飲品,但旅客不得飲用自行攜帶之酒精飲品。
不受理載運之旅客
- 患有法定傳染性疾病者,僅部分條件可受理搭乘,請參閱受傷或生病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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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響旅客、機組員及飛航之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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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5種外顯症狀:
- 明顯神情恍惚。
- 語無倫次。
- 行為怪異。
- 明顯情緒亢奮無法清楚應對。
- 明顯酒精或藥物中毒現象者。
- 無法或拒絕服從本公司之安全規範者。
- 飛行中須仰賴個別之照顧,卻無適合之伴護。
- 旅客身體狀況非常衰弱,可能因飛航導致病情惡化者。
- 旅客拒絕告知身體實際狀況,且醫療行為不明確者。
以上已經民航主管機關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