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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行李包含手提行李、個人物品、特殊物品及佔位行李等各項旅客攜入客艙的行李及物品。
本公司依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8條訂定下列隨身行李規範;
為確保飛航安全,隨身攜帶上機的行李,必須符合隨身行李規範,並請自行妥善放置於上方置物箱內或前面座椅下,
以避免滑動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及撤離通道之順暢;
若旅客的隨身行李重量或尺寸超出規範時,需請旅客選擇放棄攜帶、另行付費託運或改搭下一班機,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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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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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提供旅客舒適之乘坐空間,每位旅客只可攜帶一件手提行李搭機,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尺寸規範限制長/寬/高為:56cmx36cmx2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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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確保飛航安全,旅客手提行李應妥善儲放於座椅下或座椅上方置物箱,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及撤離通道之順暢。 |
3. |
旅客若隨身攜帶安全限制品通關,該物品可能會有運送延遲、搜查沒收或交由安全單位處理之情形,立榮航空對此類物品將不負理賠責任。 |
4. |
隨身行李禁止攜帶之物品,請參閱「
危險物品及危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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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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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客不放置於手提行李內,必須於旅途中使用的小型物品。類別及限制如下:
(1) |
不列入手提行李範圍,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一件個人電腦或個人皮包或小背包或公事箱或相機背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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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個人物品每件各邊以40 x 30 x 10公分/16 x 12 x 4英吋 (長x高x寬) 為原則或長寬高總和尺寸不得超過80公分(32英吋)。尺寸包括輪子、把手及側袋。若乘客的物品超過長寬高總和尺寸80公分 (32英吋),則將納入手提行李額度計算。當隨身行李超過額度時,乘客須將手提行李或個人物品託運。 |
(3) |
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適量之外衣(例如 大衣, 帽子, 圍巾.)、雨具、購物袋、食物與飲料、乘客穿戴物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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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個人物品可放置於座椅椅袋內,惟不可妨礙緊急撤離時通道之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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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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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旅客需個別辦理行李託運。 |
2. |
請使用合適、堅固的行李箱裝妥行李並確定在正常運載的時候不會破損或導致內容物受損,對於以紙箱、購物袋包裝之行李,旅客將自行承擔內容物掉落遺失及受損之風險。
託運行李之收執聯請妥善保管,抵達時憑收執聯提領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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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託運物品內容含有易腐(例如海鮮等)、冰塊/冷凍品或水分、液體、膠狀物質、易碎品者,須妥善包裝且未開封,如包裝未符合要求,本公司得拒絕託運。 |
4. |
單件託運行李重量,達23(含)公斤以上時,需加掛「超重」標示牌。建議旅客攜帶之單件行李至多30公斤。無法拆裝之行李介於31-45公斤之間者需視本公司同意後受理。超過45公斤無法拆裝之單件行李原則上本公司不予受理。
每件託運行李之長+寬+高 不得超過277公分,且其寬、高限制依機型不同,如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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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R 72-600 |
寬138CM |
高157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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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1 |
寬202CM |
高18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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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客攜帶自行車或其他運動器材搭機,其可受理尺寸、收費比照上述託運行李規定。
由於國內線貨艙容量較小,每航班可受理託運之自行車或衝浪板/風浪板共計總數以十(含)件為上限。旅客訂位時請先告知客服中心重量及尺寸,以利確認安排。
自行車託運前手把需轉90度固定,踏板向內固定或卸下,輪胎需洩壓為非飽和狀態,並須有適當之外包裝。衝浪板/風浪板因造型特殊,其可受理長度放寬至190公分(含)以內,必須放置防護墊於適當的包裝內防止託運時造成的刮傷、凹痕或其他損害等。每件風浪板可內含一個風浪滑板、一隻桅杆、木製吊桿以及帆 。每袋可放置最多兩個衝浪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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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免費託運行李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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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國內線經濟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10KG,超過時依各航線超重行李費率收取行李超重費。國內各航線超重行李費率表請按此。 |
• |
購買額外座位者,無增加免費手提行李或託運行李額度,旅客本身的免費行李額度則維持不變。 |
• |
國際線旅客轉乘本公司國內線免費行李之限制: |
基於推廣境外旅客延伸國內線旅遊及服務一貫性,放寬搭乘本公司及長榮航空國際線旅客入出境轉乘本公司國內線時之免費行李重量如下二類: |
A. |
聯程機票(即國際/國內線開在同一張機票)
• |
搭乘長榮/立榮國際線(含其代碼共享航班)轉乘立榮國內線之聯程機票,於該機票國際段與國內段全程使用效期內比照國際線票面行李欄位所示額度受理。 |
• |
搭乘非上述其他航班轉乘立榮國內線之聯程機票,其行程於同一城市轉機,中途不停留(即指於24小時內轉機)者,國內航線免費託運行李額度會直接比照國際線的行李額度。若不符合條件者,其國內段之免費行李額度會依本公司之行李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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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非聯程機票(即國際/國內線分別開立於不同張機票),國際線七日以內入出境並於同一城市銜接轉乘本公司國內線:
國際線適用條件 |
國內線免費託運行李額度
(立榮國內線所有訂位艙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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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長榮/立榮或其代碼共享航班(BR/B7班號)轉乘立榮國內線者 |
計件制:
依國際線機票票面行李欄位所示之免費託運行李件數額度受理。
商務艙/桂冠艙/皇璽桂冠艙:每件不超過32公斤
豪華經濟艙:每件不超過23公斤
經濟艙:每件不超過23公斤
不佔位嬰兒:每件行李重量與同艙等成人之額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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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非上述其他航班轉乘立榮國內線者 |
無優惠,依立榮國內線免費託運行李額度,超重部分依規定收取超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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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 |
本優惠僅限於託運行李部分,手提行李尺寸及重量仍依本公司規範受理。 |
2. |
旅客託運行李超過上述免費託運額度時,依國內線行李超重費率收取超重費。 |
3. |
旅客應主動於櫃檯出示其國際航段之登機證或機票正本或影本或其他可證明文件以為優惠憑證。 |
4. |
桃園與松山屬同一城市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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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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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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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特殊使用或照護目的,不採託運要求特別允許攜帶至客艙非屬於手提行李、個人物品規範之物品。該物品可能已超出手提行李限制,在客艙座椅底下或上方置物箱有足夠擺放空間的情況下可手提上機。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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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物品、易碎物品、神像及骨灰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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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樂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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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杖、柺杖、義肢、其他助行設備、例如自備之輪椅或助步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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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或輔助用品、含移植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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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安全座椅(每位小孩限攜帶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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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客攜帶之特殊物品如因體積過大無法放置於上方置物箱或置物櫃時,需額外購買座位擺放(依佔位行李方式處理)。 |
3. |
神像/骨灰罈如尺寸及重量在隨身行李範圍內則不用額外購買一個座位,基於安全考量應置於客艙座椅下、上方置物箱內,禁止以抱坐方式放置於旅客身上。若旅客不願意則需額外購買一個座位擺放,並依佔位行李方式處理。
攜帶骨灰罈之乘客請準備往生者之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以備安檢人員查驗(遵守所在國之規範為主)。骨灰罈不限制規格、形式及顏色,但建議以能經過低量X射線穿透的材質為佳,於通關時向安檢人員事先口頭申報並出示上述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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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折疊式嬰兒車可放置於上方置物箱。如航機上已無足夠空間擺放時,立榮航空機邊人員將採用託運方式將嬰兒車擺放貨艙運送。 |
5. |
飛航中使用的孩童座椅不應視為手提行李,不使用的孩童座椅則視為手提行李處理,或採託運方式處理。 |
6. |
為維持服務品質,立榮航空禁止旅客攜帶榴槤等有強烈氣味之物品上機及託運;另因考量飛航安全,旅客請勿於機上飲用自行攜帶之含酒精性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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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位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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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儲放位置(旅客座椅下方及上方置物箱)外,以付費及特別方式處理且固定放置於客艙座位上之行李稱之為佔位行李, 如骨灰罈、神像、樂器等易碎或貴重物品。如您欲為您的行李購買機位,請於搭機前提供行李類別、尺寸及重量(必須為完整堅固之包裝且包裝物不能為易碎材質)給予客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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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妥善安置您的佔位行李,請您務必遵循下列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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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面必須有堅固之包裝(如行李箱)或包裝於安全穩固的箱子(最好有把手以利安全帶綑綁),外包裝不得使用易破裂軟袋(如塑膠袋)或玻璃材質包裝,以避免破損傷及乘客或座椅。
- 堅固容器包裝定義: 以機上安全帶綑綁佔位行李時不會使外包裝受損或變形,內容物無損傷之虞。
- 若佔位行李本身為神像則需以裝箱處理。
1.若為紙箱包裝時,需為6面完整紙箱且厚度0.5公分(含)以上;正面鏤空面積需小於1/3且鏤空處另以透明膠膜包覆。
2.請注意神像身上之配件(含頭飾等)亦須涵蓋在箱內,不可露於箱外,避免班機起飛/降落或遭遇亂流時,須防範箱內物品拋出誤傷乘客。
3.每位搭機旅客僅攜帶1件。
- 每個佔位行李之總重量不可超過70公斤且包裝後之尺寸符合所有規範,請參考佔位行李尺寸限制:
1.屬細長形佔位行李需放置於地板上者,物品傾斜置放地板至椅背高度,可接受之長、寬、高為:
- ATR 72-600:42×20×143CM
- A321經濟艙:48×40×114CM (座位第20排);48×22×114CM (座位第36及50排)
2.佔位行李放置於座椅上者,可接受之長、寬、高為(座椅寬度×座椅深度×座椅高度):
- ATR 72-600:42×41×66CM
- A321經濟艙:66×43×73CM
- 如您有佔位行李的需求,務必於搭機前2天向客服中心提出需求,並下載列印此「佔位行李聲明書」以傳真(03)351 0138或寄送至knhxmn@uniair.com.tw完成訂位及確認手續,否則不予受理(網路購買不適用,若為團體訂位請逕洽售票旅行社)。
- 若您已取得佔位行李訂位之核可,請於搭機時攜帶此佔位行李聲明書至機場備查。
- 旅客免費託運行李額度不因購買佔位行李而有所增加。
- 佔位行李座位均必須安排於艙壁後之第一排或艙壁前最後一排。
- 佔位行李必須固定在乘客隔壁或前後排鄰近的座位並符合所有安全規定。
- 飛行途中旅客及佔位行李的座位均不得任意更換。
- 不得阻礙任何影響旅客識別的「安全帶」、「禁止吸煙」或「出口」指示燈號。
- 不得包含危險物品或其他危安品。
- 佔位行李不能使飛機或搭機旅客或財產陷入危險 。
- 為避免延遲班機地面作業時間,攜帶佔位行李之旅客必須於班機起飛前6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並於班機起飛前30分鐘抵達登機門,以利登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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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佔位行李係由您於航程中帶入客艙並自行保管的行李,本公司僅協助安置但不負理賠的責任,除非該行李之損壞或遺失是由於本公司人員的疏失所造成。如果佔位行李沒有適當的包裝、未符合相關規定或旅客不同意處理方式,該行李將不以佔位方式運送,基於安全理由,本公司將改採託運處理或拒絕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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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及危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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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據最新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危險物品處理規則」(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 DGR)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規定,隨身、手提或託運行李中嚴格禁止攜帶下列物品上機以維護飛航安全。
Clas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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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物品
例如:武器、彈藥、火藥和煙火爆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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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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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易燃氣體、非易燃非毒性氣體、毒性氣體)
例如:露營用瓦斯(瓦斯罐)、可燃性瓦斯、液態瓦斯和工業用冷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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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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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性液體
例如:打火機油、燈用煤油、燃燒用油、油漆、稀釋溶劑和揮發性高,燃點低之汽油,液態氧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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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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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性固體(可燃性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例如:自燃的氧化物質(求生火柴)、易被引燃的物質(黃磷)及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金屬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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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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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物、過氧化物等氧化劑
例如:漂白劑、過氧化氫(雙氧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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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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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物品、傳染性物品
例如:除蟲劑、除草劑及漢坦病毒Hantaan viru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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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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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
會自發連續地放射出對健康有害的游離輻射的物質、核種,例如鈾235、鈾23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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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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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性物質
例如:強酸、強鹼、水銀和鉛酸電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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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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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險物品
例如:磁性物質,指本身能產生磁場之物品或物質(如:磁鐵、音響或汽車用之較大型喇叭…等),於距離該包裝2.1m處所測得之磁場強度,造成羅盤指針之偏移高於2度(含)以上,或高斯計指數達0.159A/m(0.002Gs)(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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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可受理「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請參閱附表。 |
3. |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
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危安物品須以託運方式上機,請參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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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攜帶含鋰電池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及備用鋰電池規範
(1) |
做為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電子產品建議手提或隨身攜帶,如果放置於託運行李中,必須確保該電子產品不會因未預期情形下啟動而造成損害,並且該電子產品是必須完全關閉的狀態(不是處於睡眠或休眠模式)。 |
(2) |
每個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之每項試驗要求。裝有鋰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之運送規範,請參考輪椅服務之說明。 |
(3) |
備用鋰電池及行動電源的限制:備用鋰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如放置於電池保護盒,或於電極上貼上絕緣膠帶或個別放入塑膠保護袋中,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備用鋰電池及行動電源若無明確標示規格或數值則一律禁止攜帶。 |
(4) |
因安全問題而被原廠/供應商召回之鋰電池及相關電子產品,在未修改完前,禁止手提或託運上機。 |
(5) |
內建鋰電池之可攜式電風扇,禁止置於託運行李,僅能以手提或隨身攜帶方式上機。 |
(6) |
裝置於設備內鋰電池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鋰離子電池 |
≦100 Wh(註1) |
>100Wh且≦160Wh |
>160Wh |
鋰金屬電池 |
≦2克(g) |
>2克(g)且≦8克(g)(註2) |
禁止攜帶 |
電子裝置攜帶數量限制(註3) |
最多15個 |
最多1個 |
備用鋰電池(不可託運)(註4) |
最多20個 |
最多2個 |
航空公司同意 |
不須航空公司同意 |
須航空公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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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1.Wh=瓦特/小時,計算方式為:伏特(V) x 安培小時(Ah) 或 伏特(V) x 毫安培小時(mAh) ÷ 1000。
2.鋰金屬電池容量為>2g且≦8g者,僅限電子醫療設備使用。
3.含有鋰電池之可攜式電子醫療設備與消費性產品的攜帶數量為合併計算。
4.可攜式電子醫療設備與消費性產品的備用鋰電池數量為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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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請勿於航程中使用備用鋰電池及行動電源對各式電子設備充電,以避免高溫易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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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攜帶智慧型行李箱,其內裝有行動電源、GPS、GSM、藍芽、RFID或Wi-Fi功能等科技之裝置。若您攜帶此智慧型行李箱旅行,請您務必遵守以下規範:
• |
不收受鋰電池功率超過160瓦特小時(Wh)的智慧型行李箱。 |
• |
鋰金屬含量小於0.3 g或鋰電池瓦特小時數小於2.7 Wh時:
A. |
無須將鋰電池自行李箱移除,可以手提或託運(例如乾電池、鈕扣電池)。 |
B. |
該行李必須符合手提行李規範。 |
C. |
所有具有傳輸功能的裝置於搭機時請遵守機上雜誌之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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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鋰金屬含量大於0.3 g或鋰電池瓦特小時數大於2.7 Wh時:
A. |
若為可移除鋰電池的智慧型行李箱:
(A) 手提行李:
a. |
可以手提上機,無須將鋰電池自行李箱移除。 |
b. |
該行李必須符合手提行李規範。 |
c. |
所有具有傳輸功能的裝置於搭機時請遵守機上雜誌之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
(B) 託運行李:必須先將鋰電池自智慧型行李箱移除且攜帶至客艙,才能將行李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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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為不可移除鋰電池的智慧型行李箱: 一律禁止手提或託運 (例如有充電功能的鋰電池、行動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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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公司不受理
(1) |
攜帶機械用油如機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剎車油等油品攜帶上機及託運。 |
(2) |
求生手環。 |
(3) |
加熱食品(含有可燃性固體,如生石灰、氧化鈣等)。 |
(4) |
非溢漏式電池之電動腳踏車或電動車。 |
(5) |
以鋰電池為動力來源之小型代步工具,如電動雙輪滑板、獨輪車、mini-Segway平衡車和其他平衡滑板車,因這些代步工具有起火之風險。 |
(6) |
含有鉛酸電池的產品,如鉛酸電池之充電式LED燈、手電筒及電蚊拍等。攜帶任何以鉛酸電池為動力來源之醫療器材,請事先聯繫立榮航空客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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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亦可參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依照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國際民航組織)發佈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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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機乘客攜帶貴重物品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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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乘客的託運行李,航空公司及地勤代理公司均會盡心妥善處理,然而有時仍難完全避免遺失或損壞的風險;另依據國際規範,放置於託運行李中的貴重物品,如有損失,航空公司可免負賠償責任。故建議乘客務必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不要置於託運行李內。如因乘客擬隨身攜帶的物品超過航空公司所規定手提行李之大小及重量限制,而必須以託運行李方式處理時,謹在此提醒乘客:依據國際慣例,行李遺失或損壞之賠償將以行李重量做為計算標準,為免較高價值物品遺失或損壞時僅能比照一般行李賠償而造成乘客更大損失,建議乘客事先另洽保險公司辦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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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遲與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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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異常申告
若旅客發現行李遺失、延遲或損壞,請於離開機場前通知立榮航空服務人員,並提具立榮航空發給之行李牌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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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李延遲
如果旅客之行李未和旅客搭乘同一班機,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竭盡全力讓旅客在抵達目的地後24小時內收到行李; |
旅客行李多數會由下一班機運抵目的地,並在合理的狀況下,於抵達機場後24小時內安排免費運至府上,您亦可親自至機場提領。 |
若逾24小時,本公司將主動聯繫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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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李損壞
對於旅客之託運行李,本公司及地勤代理公司均會盡心妥善處理,下列情況本公司概不負相關責任,但旅客能證明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
(1) |
行李因:
A. 外殼表面輕微損壞(擦傷、割傷、凹陷、髒汙)
B. 老化導致的破損、輪子磨損
C. 突出配件(拆卸式腳輪、釦帶、掛鉤、名牌、繫帶等)、把手、拉鍊及鎖頭遺失或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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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李固有缺陷或因物品性質所產生之毀損,如樂器、運動用品、相機和個人電腦等電子設備、精密儀器、美術古董品、陶瓷器、玻璃製品、酒類等易毀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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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生行李毀損之情形,我們會評估狀況,並通知旅客行李可否修復,上述說明依國內線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三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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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賠償標準
旅客行李之遺失及毀損,本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旅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若旅客可證明其受有更大毀損得就其毀損請求賠償外,本公司對每位旅客行李應負之毀損賠償金額將依下列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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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位旅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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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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